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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政治部关于司法人事制度改革部分问题解答【斑斓 · 司改】

2017-04-21 政治部 法影斑斓

【编者按】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针对各地法院反映的司法人事改革中部分问题作出政策解答,以便各地法院贯彻执行。现经授权,予以转载,供读者周知。

 

司法人事制度改革部分问题解答

 

一、关于非办案岗位人员的入额问题

    

原办案骨干调入非办案部门五年以上的,需回到办案岗位参与办案满一年方可入额。


二、关于未入额法官转任法官助理后,再入额时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确定问题


根据《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的规定,法官助理的6个职务层次由高到低与综合管理类副巡视员至科员一一对应。因此,未入额法官转任法官助理后,再入额时,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等级按照《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中组发〔2011〕18号)和《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中组发〔2011〕18、1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通字〔2015〕10号),根据其法官助理职务层次对应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务层次综合确定。


三、关于如何理解组通字〔2016〕36号文和组通字〔2015〕46号文有关法官助理资格条件的规定不一致的问题


《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组通字〔2016〕36号)规定的是法官助理的一般任职资格条件。《关于招录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的意见》(组通字〔2015〕46号)规定的招录资格条件,特指通过该意见明确的招录机制报考市县两级法院法官助理时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通过其他方式招录的法官助理,应当具备《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关于不具有本科学历的未入额法官和通过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获得本科学历的在编书记员是否可以转任法官助理的问题


不具有本科学历的未入额法官可以转任法官助理。通过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获得本科学历的在编书记员也可以转任法官助理,但应严格审核其学历资格。


五、关于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在编书记员能否转任法官助理的问题


参照《关于招录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的意见》(组通字〔2015〕46号)的相关规定,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在编书记员转任法官助理应符合以下条件: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政法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在艰苦边远地区市县法院工作。


此外,对于现有不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在编法官助理,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方式,即在《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出台以前按法官助理岗位招录的人员,可以继续担任法官助理。


六、关于法官助理、书记员是否纳入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范围的问题


根据《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4号)关于“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适用于包括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的规定,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适用具有公务员身份的法官助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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